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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58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周正偉 傅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21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6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1,2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SLDV-113-司票-33858-20250310-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海(原名周正偉)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 字第2484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文海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文海(原名周正偉)於民國102年間為案外人李嘉蓉(即 李錫勳、李靖慧之胞妹)之男友。其於102年6月間某日受李 錫勳、李靖慧委託,容許渠等借用自己名義,向案外人張宏 華買受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房屋(下稱本案房 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以周文海名 義向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貸款,言明所需頭期款 、仲介費、相關行政或稅捐支出,及其後之貸款債務均由李 靖慧支付。惟於辦理買賣事務之過程中,周文海向李靖慧表 示其若擔任人頭會影響個人信用貸款的權益,不願再借名登 記,李靖慧遂又委託詹圓芳擔任人頭,擬於房屋登記予周文 海之後,隨即再以買賣名義轉讓給詹圓芳,並將價金提高, 以便能以詹圓芳名義向銀行貸得更多之款項。李靖慧為順利 以詹圓芳名義貸款,乃先行於102年7月11日、15日元各匯款 105萬元(扣除15元手續費)至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再 由該帳戶將上開款項匯至周文海設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作為支付頭期 款之證明。李靖慧隨後又自周文海大眾銀行帳戶取回上開款 項。嗣詹圓芳之貸款程序順利完成,乃以價金名義將貸得款 項給付予周文海,用以清償周文海於大眾銀行之貸款餘額, 其透過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支付屋款及各項相關費用後, 尚有餘額106萬1,990元,華南銀行乃於102年8月9日依約將 餘款匯至周文海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內。周文海明知該筆 款項是李靖慧以新的購屋人頭詹圓芳名義增貸而得之款項, 非屬其本人所應得之金錢,卻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基於 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先於102年7月25日辦理印鑑掛失後, 於102年8月11日晚間8時40分許,自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 轉匯106萬3,100元至其申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帳戶)內, 將上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未轉交予李錫勳、李 靖慧收受。 二、案經李錫勳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周文海(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其於上述時 、地,以前述方式侵占告訴人李靖慧等人之款項等情,均坦 承不諱,另經證人即告訴人李靖慧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張宏 華於偵訊時證述在卷,並與證人李靖慧證述相符,且有如附 表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確有所憑。  ㈡被告在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辯稱:其係與告訴人 李靖慧約定共同購買本案房地,並以轉售獲取價差方式,平 分價差利潤,其認為前述轉匯款項為其可得利潤等語。惟查 :  ⒈詹圓芳為告訴人李靖慧購買本案房屋之人頭戶,被告將本案 房屋轉賣予詹圓芳,是出於告訴人的安排,而非真正的交易 ,理由為:①詹圓芳支付頭期款的資金來自於告訴人李靖慧 ,已有附表所示按事件發生時序臚列之證據資料可參。②告 訴人李靖慧手上持有詹圓芳購屋的相關憑證及單據,本案房 屋裝潢修繕收據、公寓大廈管理費繳費收據,甚至以詹圓芳 名義將房屋出售予後手之真正買賣契約書及相關交易資料都 在李靖慧的手上(李靖慧以詹圓芳名義,於102年12月份降 價出售本案房屋予李○嫺),業據告訴人李靖慧提出上述兩 次房屋買賣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157頁 )。  ⒉被告知道詹圓芳為人頭戶,其與詹圓芳之間為假買賣,因此 不可能產生真正的獲利,理由為:①詹圓芳購屋的兩筆頭期 款各105萬元的資金來自於李靖慧,匯入被告大眾銀行的帳 戶之後,告訴人李靖慧都馬上以現金方式領回,這些過程被 告都沒有攔阻,應是知道如果沒有順利讓李靖慧做完這些動 作,詹圓芳向銀行申辦的貸款就無法順利撥付下來。然而當 李靖慧表面上付完頭期款之後,102年7月25日華南履保專戶 有錢入帳(應該是貸款已經下來),被告就馬上去把自己名 下的大眾銀行帳戶印鑑掛失,以確保將來的金錢不會被李靖 慧領走,方能遂行侵占犯行。此一掛失帳戶的時間點應該不 是巧合。②被告於偵查中承認自己是告訴人李靖慧的購屋人 頭,雖其辯稱可賺取房屋轉賣的一半價差【(1050萬元-850 萬元)/2】。但是第一次購屋登記在被告名下時,須由買方 (即被告)支付仲介費、契稅、第二次以被告名義賣出,如 果為真實的買賣,亦須支付仲介費,買賣房屋不可能忽視這 些成本再計算獲利,因此被告辯稱其領走106萬元為獲利的 一半云云,並不合理。③至於被告與告訴人李靖慧原本談好 擔任人頭的代價為何?告訴人李靖慧於偵、審時稱她當年有 借給被告30萬元,被告於本院並未否認拿到30萬元,辯稱忘 了有無這件事云云。但30萬元數目非小,所謂忘掉應是卸責 之詞,亦非可採。④此外,被告雖於原審辯稱曾因遭告訴人 毆打成傷而書立悔過書,事後有前往林新醫院治療,否認當 年所書立的悔過書是出於自由意志一節,經原審向林新醫院 查詢之結果,並無任何被告就醫資料(原審卷第51頁),可 見被告於原審所辯應屬無稽。  ㈢綜上,被告於本院坦承告訴人李靖慧指述之犯行,既與卷證 一致,而其於原審否認犯行之辯解,則有諸多未盡情理、與 查證結果不符之處,是認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於108年12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 復經總統府於同年月25日公布。在此之前本條文自72年6月2 6日後均未修正,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 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揆諸108年12月3日修法內容是 將本條文之罰金數額依上述方式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未變 更實質內容,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原審疏未詳予勾稽被告上開侵占罪之事證,遽為無罪之諭知 ,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所為構成侵占犯行,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予以 改判。   四、爰審酌被告侵占本案告訴人借名登記所貸得之款項106萬餘 元,因而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告訴人李錫勳於102年10月 向警方提出本案告訴後,被告即避不見面,經通緝多年後, 於111年6月8日始為警緝獲到案而接受調查。惟被告於偵查 及原審中均否認犯行,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調取多項證據 ,被告方為認罪之表示,且與告訴人李靖慧商議並達成和解 ,賠償告訴人65萬元(已支付),告訴人李靖慧於本院審理 時表明願意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有審理筆錄、和解書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241、243頁)。被告雖終能認罪表示悔悟之意 ,但已耗費諸多司法資源,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所造成之 損害、犯後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提起上訴,檢察官 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提起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修正前)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⑵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事件時序及所對應的證據 時間 事件 證據出處 ①102年6月1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簽約日) ②102年6月5日(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之日期) 告訴人以被告名義向「張宏華」購買本案房屋,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兆豐銀行為履約保證銀行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買房)(偵緝1067卷P115-120) 102年6月5日至11日 ①102年6月5日,現金取款65萬(手寫註記35+30「頭期」) ②102年6月7日,現金取款15萬(手寫註記「頭期」) ③102年6月10日,現金取款500,000(手寫註記「仲介」) ④102年6月11日,現金取款140,000(手寫註記「大地裝潢」) 李靖慧台新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原審卷第251-253頁) 102年6月18日 (簽約日) 被告向大眾銀行貸款 貸款相關資料(原審卷P263-270、273-274) 102年6月24日 102年6月24日,現金取款60,000(手寫註記「大連規費」) 李靖慧台新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原審卷第251頁) 102年6月25日 (登記日) 地政事務所正式登記被告為建物所有人。 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65頁) 102年6月27日 ①大眾銀行撥款722萬元至被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被告未清償貸款餘額722萬元) ②被告大眾銀行帳戶收到貸款當日陸續支出2,276,269(代償)、4,523,731元(屋款)、開辦費、票查費,餘款413,687元。 大眾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原審卷第271頁) 周正偉大眾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警卷第25頁) 102年7月3日 被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被提領現金40萬元,餘款13,687元 被告大眾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警卷第25頁) 102年7月8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簽約書)、華南商業銀行信託契約 本案房屋再度轉賣予詹圓芳,並與華南銀行簽立買賣價金信託契約(即由該銀行作為履約保證銀行,本院卷第182頁)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賣房)(偵緝1067卷第123-124頁)、華南商業銀行信託契約(本院卷第185-199頁) 102年7月10日 告訴人李靖慧台新銀行帳戶取出105萬元現金 台新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原審卷第253頁) 102年7月11日 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匯入105萬元,當日匯出105萬元 被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匯入1,048,985元,當日並現金取款105萬元,餘額13672元 告訴人李靖慧台新銀行帳戶存入105萬元現金 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1頁) 被告大眾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警卷P25) 台新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原審卷第253頁) 102年7月15日 告訴人李靖慧台新銀行帳戶取出105萬元現金 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匯入105萬元,當日匯出105萬元 被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匯入1,048,985元,當日並現金取款105萬元,餘額13657元 台新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原審卷第253頁) 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1頁) 大眾銀行存摺內頁(警卷第25頁) 102年7月25日 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匯入164萬元(資本) 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1頁) 102年7月25日 被告將大眾銀行的印鑑辦理掛失 周正偉大眾銀行帳戶印鑑掛失變更申請書、更印註銷資料(原審卷第49-50頁) 102年7月27日 貸款帳戶產生第一期利息12521元產生,當日繳付利息 被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支出12,521元 周正偉貸款餘額明細(原審卷第271頁) 被告大眾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警卷第25頁) 102年7月30日 地政事務所正式登記詹圓芳為建物所有人。 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本院卷第165頁) 102年8月5日 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匯出571,695元。 大眾銀行貸款餘額帳戶匯入571,695元、6,652,061元、利息3,756元(繳清貸款,餘額0)。 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1頁) 大眾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原審卷第271頁) 102年8月9日 華南銀行信託專戶匯出1,061,990元。 被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存入1,061,975元 華南銀行履約保證專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1頁) 被告大眾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警卷第25頁) 關於被告名下之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戶内102年8月12日106萬3100元之流向,經調閱後發現該筆款項於8月11日遭轉帳至臺灣銀行霧峰分行周正偉明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調閱該帳戶資料,發現該筆款項内有101萬自該帳戶轉帳至000-000000000號帳戶,復查詢000-000000000號帳戶,該帳戶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帳戶所有人:京田企業公司、負責人亦是被告本人 員警職務報告書(核退216卷第7頁)

2024-12-26

TCHM-113-上易-612-20241226-1

原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誌瑋 蘇昭粉 王靖翔 何小珍 簡明楠 林國智 劉善文 李雅慧 王文龍 陳俊彥 王昌裕 王貴煌 周正偉 黃傳榮 李俊昇 趙翊名 張峻福 黃武桔 楊文祥 王宏億 李梅靜 李坤城 陳正賢 吳佳明 黃士溢 周白帆 陳世英 高楊魯屏(原名:楊魯屏) 何林美虹 莊文琦 張惠心 劉嘉敏 鄭月娥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6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E○○、戊○○、己○○、D○○、辰○○、A○○、丑○○、甲○○、天○○ 、丙○○、丁○○、寅○○、宙○○、癸○○、黃○○、未○○、宇○○、乙○○、 子○○、壬○○、亥○○、辛○○、地○○、卯○○、戌○○、午○○○、庚○○○、 酉○○、申○○、B○○、C○○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玄○○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巳○○等33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附表一(三)編號14待證事 實第2至3行關於「12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3時30 分許」、編號21待證事實第3行關於「小瑪琍」之記載,應 更正為「小瑪莉」、編號26待證事實第2至3行關於「13時30 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4時40分許」、編號28證據方法 ①關於「警詢時」之記載,應更正為「警詢、偵訊時」外, 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核被告巳○○等3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爰審酌被告巳○○等33人不思憑己力付出以賺取財物,在公 共場所賭博財物,渠等所為不僅助長投機風氣,更破壞社會 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單純賭博之犯行性質上係 處分自己之財物,兼衡渠等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266條第4項為同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祇要係當場 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查警方據報到場扣 得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係當場供賭博之器具,有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為在 賭博處所查獲之器具,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天○○已將其犯罪所得新 臺幣(下同)5,000元,繳給警方查扣,被告偵查中並稱: (那代幣換成現金呢?)水果攤是3000枚代幣可換5000元, 都是在湯姆熊後面的停車場,我只換過一次,就是被錄影到 的(是指112年5月5日臨檢當天?)是,我一袋給給對方, 我拿回5000元(遭查扣的1萬6500元是要打電玩的錢?)不 是,我只有賣那一袋5,000元,但警察要我將身上現金都掏 出來,其餘是我帶在身上的錢,且當天我沒打台子等語(見 偵16306卷第317頁),是此部分所得應依上述刑法規定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代幣 1件 C○○ 10.548公斤 2 代幣 1件 酉○○ 4.025公斤 3 代幣 1件 庚○○○ 2.106公斤 4 代幣 4件 甲○○ 16.484公斤 16.472公斤 16.479公斤 16.477公斤 5 代幣 1件 戌○○ 0.712公斤 6 代幣 1件 卯○○ 3.106公斤 7 代幣 1件 地○○ 0.394公斤 8 代幣 1件 辛○○ 5.66公斤 9 代幣 1件 乙○○ 12.362公斤 10 代幣 1件 玄○○ 0.455公斤 11 代幣 1件 宇○○ 12 代幣 1件 未○○ 17.091公斤 13 代幣 1件 黃○○ 7.97公斤 14 代幣 1件 癸○○ 7.788公斤 15 代幣 1件 宙○○ 5.788公斤 16 代幣 1件 寅○○ 15.714公斤 17 代幣 1件 丁○○ 1.278公斤 18 代幣 1件 丙○○ 9.344公斤 19 現金 5,000元 天○○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306號   被   告 巳○○          E○○          戊○○          己○○          D○○          辰○○          A○○          丑○○          甲○○          天○○          丙○○          丁○○          寅○○          宙○○          癸○○          黃○○          未○○          宇○○          玄○○          乙○○          子○○          壬○○          亥○○          辛○○          地○○          卯○○          戌○○          楊魯屏          庚○○○         酉○○          申○○          B○○          C○○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巳○○、E○○、戊○○、己○○、D○○、辰○○、A○○、丑○○、甲○○、 天○○、丙○○、丁○○、寅○○、宙○○、癸○○、黃○○、未○○、宇○○ 、玄○○、乙○○、子○○、壬○○、亥○○、辛○○、地○○、卯○○、戌 ○○、楊魯屏、庚○○○、酉○○、申○○、B○○、C○○等33人均基於 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間開始,於證據清單附表一(三) 所示時間,在屏東縣○○市○○路00號湯姆熊真光店打玩如證據 清單附表一(三)所示種類電玩,輸贏及兌換過程亦均如證據 清單附表一(三)所示。迄112年7月6日16時10分許,為警搜 索上開湯姆熊真光店及屏東縣○○市○○路0號地點查獲,扣得 如證據清單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附表一:被告證據清單 (一)外圍組:買賣代幣人員(外場10人) 編號 同案被告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潘國宏 (老闆) ①同案被告潘國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潘國宏、鄭美枝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監視器畫面截圖 ⑤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坦承以下事項: ①以現金5,000元收購3,000枚代幣,再以每1,000元可購買520枚代幣,每5,000元可購買2,700枚代幣之比率販售給賭客,賭客並得以每600枚代幣兌換現金1,000元,每袋代幣(3,000枚)約賺700元,扣除薪資等花費,每袋淨利約300-400元,每月淨利大多不到10萬元。 ②與鄭美枝共同承租「屏東縣○○市○○路0號」房屋(下稱水果攤),鄭美枝於該址前擺設水果攤並協助買賣代幣,潘國宏、其女友文玉霞及其員工則於該址或湯姆熊屏東真光店(下稱湯姆熊)之停車場買賣代幣。 ③雇用員工饒今奇、李展金、侯冠宇、利信一、劉羿旻、朱佳欣等人(下統稱外圍組人員),月薪31,000-33,000元不等,工作內容係買賣代幣,賭客贏分後,湯姆熊員工會以手推車將等值代幣推到賭客身旁,再由外圍組人員清點後,以徒手、手推車或騎乘潘國宏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方式,將代幣載往水果攤向伊兌換現金交給顧客,並時常供應湯姆熊店內之熟客點心。 ④因其帳戶被凍結,故使用其前妻徐鳳珍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款及轉帳。 ⑤矢口否認將所收購代幣回售給湯姆熊,辯稱買賣代幣與湯姆熊無關,贏分所獲代幣是賭客的,湯姆熊不會過問去向,不知道湯姆熊是否知悉兌換現金情事,湯姆熊亦禁止賭客在店內向他人以現金買賣代幣,曾在店內遭湯姆熊員工阻止驅離,店外則不會管。 2 文玉霞 (潘國宏女友) ①同案被告文玉霞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文玉霞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坦承以下事項: ①伊為老闆潘國宏之女友,潘國宏雇用鄭美枝、員工饒今奇、李展金、侯冠宇、利信一、劉羿旻、賴澤宥(112年3、4月開始打工,做1個月即離職),提供湯姆熊賭客買賣代幣。利信一、劉羿旻、賴澤宥為工讀生,日薪約1,200-1,300元,饒今奇則曾領月薪36,000元或38,000元。上班時段分別為:文玉霞上18時30分-22時許,侯冠宇上10時-18時,劉羿旻上17時-24時,饒今奇上1時-翌日8、9時。 ②賭客以現金1,000元可購買520枚代幣;又以600枚代幣可兌換1,000元現金,每日買賣代幣總額約為10萬元,通常賭客會自行至水果攤買賣代幣,員工亦會使用潘國宏所有車號000-000之普通重型機車載運代幣。 3 鄭美枝 (經營水果攤/水果媽) ①同案被告鄭美枝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潘國宏、鄭美枝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坦承以下事項: ①伊承租「屏東縣○○市○○路0號」房屋,房租31,000元,與潘國宏分別支付13,000元、18,000元,伊於該址前擺設水果攤,潘國宏承租該址用以買賣代幣。伊自103年起迄今,每日於6時-16時於水果攤協助買賣代幣,潘國宏每日早上固定交給伊50,000元作為買賣代幣之周轉金,待潘國宏到來即與之交接,稱未支薪,係出於感謝潘國宏而協助。 ②買賣代幣比率為,現金500元可購買260枚代幣、代幣600枚可兌換現金1,000元。 ③賭客在湯姆熊店內贏分要換取現金,會透過饒今奇、侯冠宇將代幣攜至水果攤向伊兌換現金。 4 饒今奇 ①同案被告饒今奇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監視器畫面截圖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06年間起受雇於老闆潘國宏,工作內容係買賣代幣,賭客欲兌換現金,會先交由伊將代幣攜回水果攤後,再兌換現金交給賭客,兌換比率為,現金500元可購買500枚代幣、代幣600枚可兌換現金1,000元。另賭客甲○○會先賒欠代幣,一段時間後再向潘國宏結算。 ②將推車放置於靠近湯姆熊停車場之走道, 並稱在湯姆熊店內及停車場等處買賣代幣時,會躲避制服員工,制服員工亦不會理會他們。 ③於112年7月3日9時32分許與湯姆熊店長及某男性賭客共同走出停車場,當時賭客向饒今奇以1,000元購買520枚代幣。 5 侯冠宇 ①同案被告侯冠宇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侯冠宇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監視器畫面截圖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11年10月起受雇於潘國宏,月薪30,000元,工時10時30分-18時30分,薪資於水果攤領現,工作內容係買賣代幣,及在湯姆熊店內看賭客之間有無私下兌幣行為。 ②潘國宏會將代幣放在水果攤,賭客會親自或經由伊持代幣至水果攤向鄭美枝兌現,兌換比率為,現金1000元可購買520枚代幣、代幣600枚可兌換現金1,000元,平均每日買賣金額約20,000元,鄭美枝有在水果攤記帳。 ③平時會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放在停車場,代幣放在車廂內,便於在停車場買賣代幣,收幣後會將代幣載回水果攤給鄭美枝。 ④賭客中大獎會叫侯冠宇交易代幣,可先裝袋,倘機台缺幣才會叫員工補幣,惟否認湯姆熊員工知悉買賣代幣情事,辯稱湯姆熊員工不會制止係因代幣係賭客所贏得,如何處置為其個人自由。 6 劉羿旻 ①同案被告劉羿旻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劉羿旻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監視器畫面截圖、指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搜索及扣案物照片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11年12月起受雇於潘國宏,日薪約1,300元,工時輪班,分別為早班(10時30分-18時30分)、中班(17時-翌日1時)、大夜班(1時-9時),交接班會交接現金25,000元,上班地點在湯姆熊店內,工作內容係買賣代幣、並於16-17時許提供湯姆熊店內熟客點心。 ②會持塑膠袋裝代幣,湯姆熊之布質提袋每袋有1,000枚代幣,3包布質提袋裝入一包塑膠袋內,每包價值5,000元,每日買賣代幣金額介於2,000元-100,000元間。 ③客人向湯姆熊兌換現金比率為,現金1,000元可兌換470枚代幣,向外圍組人員兌換,則同等現金可購買520枚代幣、代幣600枚並可兌換現金1,000元,比率較湯姆熊店內優惠,且可兌回現金,故熟客會直接向他們買賣代幣。 ④店長允許外圍組人員在店內收購代幣,湯姆熊所有員工亦知悉此事,但伊不知道湯姆熊幹部是否知悉兌現事宜,及湯姆熊與潘國宏間之拆帳比例。 ⑤洗分換幣方式有二種,(一)賭客向制服員工反應需洗分換幣,員工會上前看分數,再叫賭客到停車場領錢;(二)賭客取出機台內代幣後,交給制服員工,再交給劉羿旻等外圍員工清點,再攜至水果攤向潘國宏、文玉霞、鄭美枝兌現交給賭客,坦承其提供賭客將代幣兌現為賭博行為。 ⑥賭客天○○曾向伊已代幣兌換現金約3次,每次換3,000-5,000元不等。 7 朱佳欣 ①同案被告朱佳欣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②監視器畫面截圖 坦承以下事項: ①112年5月15日-同年7月6日受雇於舅舅潘國宏,月薪32,000元,工時輪班,分別為18時-翌日1時、16時-23時,工作內容係於水果攤及湯姆熊買賣代幣,兌換比率為,現金1000元可購買520枚代幣、代幣600枚可兌換現金1,000元,買賣之代幣及現金均係來自或交給潘國宏。 ②外圍組人員使用之手推車置放於湯姆熊後門通道處,伊會將賭客贏分之代幣取回水果攤秤重並兌現交付賭客。 ③稱監視器編號10(112年6月25日21時51分-58分許)係伊推6袋代幣在湯姆熊員工王翔彥面前賣給賭客甲○○,賭客甲○○一段時間後會跟潘國宏結帳。 8 李展金 ①同案被告李展金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李展金之自願性同意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④現場蒐證照片 坦承於111年9月底-同年12月受雇於潘國宏,月薪33,000元,固定晚班(17時-翌日1時許),工作內容係買賣代幣,賭客要買賣代幣時,會先將現金或代幣交給伊,伊再交由鄭美枝兌換代幣或現金後轉交賭客,一袋代幣5,000元,鄭美枝知道兌換比率。 9 利信一 ①同案被告利信一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利信一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現場蒐證及搜索扣押照片、手機翻拍畫面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11年5月-同年8月間受雇於潘國宏,月薪35,000元,固定晚班(17時-翌日1時許),工作內容係買賣代幣及巡機台看是否有賭客中獎,倘中很大獎請老闆潘國宏來。 ②賭客會拿代幣給伊,伊再騎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去水果攤,平均每日買賣代幣約5,000元,辯稱不知道代幣兌換現金違法。 ③侯冠宇交接班給伊,伊再交接給饒今奇,鄭美枝等人部分不了解,賭客係去水果攤向文玉霞兌換代幣。 ④指認賭客E○○於111年8月19日18時28分許,以現金1,000元購買代幣1小包。 10 賴澤宥 ①同案被告賴澤宥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坦承以下事項: ①於112年2月20日-同年5月20日間受雇於潘國宏,月薪38,000元,固定晚班,工作內容係向賭客收取代幣送至水果攤,再由賭客至水果攤領現。 ②賭客以現金1,000元購買520枚代幣,又以600枚代幣可兌換現金1,000元,倘未滿600枚代幣則以重量比例兌換,每日代幣兌現金額約20,000元-50,000元不等。 (二)湯姆熊員工(店內13人) 編號 同案被告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呂昆錡 (湯姆熊真光店店長) ①同案被告呂昆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呂昆錡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④高屏區、台南代幣幣值明細 ⑤手繪湯姆熊現場相對位置示意圖 ⑥扣押物品照片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08年5月中起調任湯姆熊真光店店長,受雇於該店負責人劉志偉,月薪約5萬多加業績獎金,其中45,000元為匯款(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5,000元為現金,工時為10時-22時許,負責管理該店全部機台及人事,該店由負責人劉志偉以月租40萬元承租。 ②該店有2張電子遊戲場業執照,分別為東鑫電子遊戲場業(限制級)、志鑫電子遊戲場業(普通級),店內有120台限制級機台。 ③稱該店有2台手推車,顏色分別為類似深咖啡、藍色,為店內員工清理及載運代幣使用,所查扣之編號130手推車長期擺在店內停車場出口處走道,稱係清潔人員用來收垃圾用。 ④否認清理代幣有交給外圍組人員,辯稱店內禁止買賣代幣,不知外圍組人員自110年11月迄今於該店買賣代幣並運至水果攤等情。 ⑤稱不認識劉羿旻,亦不知賭客向其兌換現金等情,從未有賭客在店內換幣被湯姆熊員工察覺,水果攤及外圍組人員與湯姆熊毫無關係,亦不知為何會在其店內。復稱不知監視器編號47(112年7月3日)某男客在伊身後向饒今奇購買代幣情事。 2 曾文祥 (副店長) ①同案被告曾文祥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現場蒐證及搜索扣押照片、手機翻拍畫面 ①坦承自111年8月到職,現任湯姆熊副店長,月薪約4萬,匯款至第一銀行帳戶,工時為10時-22時,負責店長交辦事項及服務店內賭客。 ②稱不認識邱冠閔、饒今奇,二人亦係店內客人,不知道其二人買賣代幣情事,伊係受贏分賭客囑託將代幣交付二人。 3 陳柏志 (副店長) ①同案被告陳柏志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自106年間某日到職,現任湯姆熊副店長,受雇於該店老闆李祥,月薪約35,000元,匯款,工時為10時-22時,負責該店機台維修及服務賭客。 ②稱不認識外圍組人員,不知買賣代幣事宜,店內代幣不可兌現,並稱監視器編號51之伊與饒今奇交談畫面,係饒今奇向伊反映機台故障問題。 4 邢文璋 ①同案被告邢文璋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於湯姆熊任職13年,於112年7月31日離職,為技術組長,月薪約48,000元,工時為晚班(22時-翌日10時),負責維修遊戲機台、補彩票及代幣。 ②稱不知道店內櫃檯及兌幣機以外之購買代幣管道,店內代幣不可兌現。 ③稱監視器編號16之饒今奇僅係幫忙裝代幣,亦不清楚饒今奇為何幫賭客將代幣提到外面去。 5 沈泓毅 ①同案被告沈泓毅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為湯姆熊員工,負責於客人贏分時協助洗分並交付代幣。 ②稱饒今奇、劉羿旻、朱佳欣都是賭客,其等僅係幫其他賭客裝幣,不知協助分裝用意及兌現情事。 6 劉達文 ①同案被告劉達文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自112年4月10日左右起於湯姆熊任職,為技術員,月薪約34,000元,匯款,工時排班,時段為每日10時-22時,負責維修遊戲機台。 ②稱店內沒有在回收代幣,亦不認識劉羿旻及朱佳欣等外圍組人員,稱其等僅是賭客間幫忙裝幣,亦不知其等提供賭客點心及代幣兌換現金情事,以及手推車何以長期擺放店內停車場出口處走道等情。 7 謝舜閔 ①同案被告謝舜閔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自112年11月17日(似有誤載?)起於湯姆熊任職,任技術員及外場服務員,月薪約36,000元(其中30,000元匯款、6,000元現金),工時為10時-22時,負責維修遊戲機台。 ②稱賭客獲取代幣僅能換取彩票或商品獎勵,亦不認識劉羿旻及朱佳欣等人,稱其等僅是賭客間幫忙裝幣,亦不知其等提供賭客點心及代幣兌換現金情事,以及手推車何以長期擺放店內停車場出口處走道等情。 8 馬藝軒 ①同案被告馬藝軒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自112年4月1日-同年7月初於湯姆熊任職,一般員工,月薪約35,000元,匯款,工時為4月上早班(10時-22時)、5-7月上晚班(22時-翌日10時),負責維修遊戲機台。 ②稱不認識外圍組人員,他們是賭客,不清楚他們幫忙裝幣意義。 ③稱監視器編號13(112年6月25日23時12分許),員警註記劉羿旻與馬藝軒顯然認識,僅係知道其為客人跟他點個頭。 9 張竣宇 ①同案被告張竣宇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於湯姆熊任職約4年,為遊藝場外場人員,月薪約40,000元,匯款,工時為早班(10時-22時)、或晚班(22時-翌日10時),負責維修遊戲機台、補彩票及代幣。 ②稱不認識外圍組人員,賭客要用什麼袋子裝代幣都可以。 10 王翔彥 ①同案被告王翔彥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①坦承自112年4月底起於湯姆熊任職,為遊藝場外場人員,月薪約40,000元,匯款,工時為晚班(22時-翌日10時),負責維修遊戲機台、洗分、補幣。 ②稱不清楚公司有幣商駐廠或提供兌換代幣服務,如有看到會驅離,又稱侯冠宇、朱佳欣、劉羿旻等人均為賭客,僅為賭客間互相幫忙裝幣,另店外兌現則為賭客隱私,不會干涉。 ③稱不清楚監視器編號10(112年6月25日21時51分-58分許)朱佳欣推大量代幣在伊面前賣給賭客甲○○原因,以為是賭客自己帶來的。 11 許宏景 (另為不起訴) ①同案被告許宏景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①坦承自111年11月9日-112年7月7日於湯姆熊任職,為計時工讀生,時薪180元,現金支付,工時為12時-18時,負責在該店辦公室內數代幣,將正職員工清完代幣放入點幣機並分裝。 ②稱不負責外場清幣、洗分換幣,不認識外圍組人員,亦不知其等在該店提供賭客點心及買賣代幣情事。 12 張辰瑜 (另為不起訴) ①同案被告張辰瑜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 ①坦承自108年4月起於湯姆熊任職,月薪35,000元(其中30,000元匯款、5,000元現金),工時為10時-22時,為櫃檯員工,負責兌幣、裁票及換贈品。 ②稱平常在櫃檯看不到辦公室及限制級區域,不認識外圍組人員,亦不知其等提供賭客點心及買賣代幣情事。 13 黃怡禎 (另為不起訴) ①同案被告黃怡禎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①坦承於湯姆熊任職近2年,負責行政會計業務,處理員工薪資及廠商貨款,月薪約45,000元。 ②稱查扣之高屏區、台南代幣幣值表為多年前湯姆熊內部店與店戶調轉售代幣之幣值參考表,現在比例為2.5元至3元。 ③湯姆熊店內保險櫃內之温明璋、李文正存摺,係湯姆熊剛開始營業,尚無志鑫、東鑫帳戶時,暫時使用員工温明璋、負責人劉志偉之友人李文正之存摺。 (三)賭客33人(另有證人1名) 編號 被告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巳○○ ①被告巳○○於警詢時、偵查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11年11、12月間起迄112年1月底,玩魚機。通常每次去會使用3,000枚代幣,約5,000元現金,購買過約20次以上,用代幣換為現金約10次,沒去過水果攤。 ②曾在湯姆熊停車場向潘國宏、侯冠宇購買過代幣,以現金1,000元可購買520枚代幣,又以600枚代幣可兌換1,000元現金。 ③112年1月5日17時,伊把玩「百鳥朝鳳」機台,向侯冠宇以現金5,000元購買代幣3,000枚。 2 E○○ ①被告E○○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現場蒐證照片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查獲前2、3年開始,玩魚機。稱代幣均係向櫃台兌換,但曾分別於111年8月19日、112年6月以代幣向潘國宏兌換過現金3次。 ②其中於111年8月19日在屏東中正店把完「射魚台」機器後,以6,000枚代幣兌換現金10,000元,惟否認賭博犯行,辯稱不知道代幣換現金係賭博行為。 3 戊○○ ①被告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扣押遊戲機台及現場蒐證照片 坦承以下事項: ①自111年5、6月開始玩「18禁」機台。以600枚代幣可兌換1,000元現金,伊會將代幣拿給侯冠宇等人,他們會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將代幣拿去水果店秤重以兌換現金。 ②曾於111年7、8月有進去過水果攤內一次,拿現金1,000元向潘國宏換500枚代幣。 ③固定把玩「政宗軍」機台,曾向外圍組人員購買代幣約3-4次,以代幣兌換現金約2-3次。111年9月30日在湯姆熊真光店停車場,水果攤員工拿現金給伊,600枚換1000元。 4 己○○ ①被告己○○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坦承以下事項: ①1、2年前開始隨機玩機台,有玩過小瑪琍,倍數可到70、80倍。於112年5月13日23時38分許,與其女閔美樺共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水果攤,以3袋代幣向劉羿旻兌換現金13,000-14,000元。 ②曾於水果攤向鄭美枝購買過一次代幣,其餘均係於湯姆熊店內向櫃台購買。 5 D○○ ①被告D○○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監視器畫面截圖 玩魚機小瑪琍,每投1枚代幣出現10分,押分倍比最高50倍,最低2倍。稱未曾向朱佳欣等人購買過代幣,但坦承於112年6月25日在停車場向朱佳欣以代幣兌換回現金2次。坦承112年5、6月間玩了1、2個月,每次500至1000元,幾乎都輸。 6 辰○○ ①被告辰○○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2年前開始玩賓果彩虹,每次輸5000至1萬元。玩魚機最高可賠1000倍。坦承曾向侯冠宇以代幣兌換回現金2次,侯冠宇亦會於店內發點心,稱不知湯姆熊店內員工是否知道侯冠宇可代幣兌換現金情事。 7 A○○ ①被告A○○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稱均向湯姆熊櫃台換代幣,坦承7月1日、7月4日,曾向劉羿旻以代幣兌換現金,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8 丑○○ ①被告丑○○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監視器畫面截圖 坦承以下事項: ①111年間起為期1年,玩過魚機、BAR台。稱均向湯姆熊櫃台換代幣,坦承曾向侯冠宇等人以代幣兌換現金。換過5、6次以上,在店內走廊,還沒到停車場。 ②與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人陳映旬為姑嫂關係,該車由伊使用已3-4年。 9 甲○○ 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甲○○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監視器畫面截圖 ⑤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以下事項: ①玩魚機,最高賠1000倍。也玩賓果、SLOW,押倍數。為期3、4年,輸幾萬元。於3-4年前起,潘國宏即可讓伊賒欠代幣,要多少代幣就跟潘國宏或其員工說便可拿到代幣,待輸到100,000元時,再向潘國宏一次結清。 ②買賣代幣比率為,以現金5,000元買2,600枚代幣、3,000枚代幣可兌換5,000元現金。 10 天○○ ①被告天○○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玩魚機、SLOW,為期1、2年,幫人家玩比較多,自己玩較少。坦承於湯姆熊後門外面向劉羿旻換代幣及現金數次。並稱112年7月6日16時1分許持以向劉羿旻兌換現金之2,600枚代幣係幫賭客打贏後,賭客分伊吃紅收集來的。 11 丙○○ ①被告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丙○○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20多歲時(現年39歲)即去玩魚機,最多賠2000倍,2、3週去玩1次。稱代幣均係以現金於湯姆熊櫃台購買,不知退幣換錢等情。最後輸約6、7萬元。 12 丁○○ ①被告丁○○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丁○○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於1年多前,玩魚機、轉輪機,賠率1比1。112年7月6日15時55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五號機,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購買,贏代幣無兌換現金,係兌換遊戲彩票,彩票可換生活用品、玩具,亦不知退幣換錢等情。 13 寅○○ ①被告寅○○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寅○○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自112年1、2月間起,玩拉霸機,過關就有代幣掉下來,於112年7月6日14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拉霸機,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平常較少贏,查獲當天剛好有贏,贏代幣5、6百枚。 14 宙○○ ①被告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宙○○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自112年年初開始玩老虎機,贏的話會退30枚代幣下來。於112年7月6日12時3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天堂扶桑花」之拉霸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平常持平,沒輸沒贏。 15 癸○○ ①被告癸○○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受執行人癸○○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5、6年前開始玩小瑪琍機台,賠率70、80倍。於112年7月6日12時4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西遊爭霸」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店員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前後輸了幾萬元。 16 黃○○ ①被告黃○○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受執行人黃○○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半年開始玩孫悟空機台,賠率4至5倍。於112年7月6日16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孫悟空」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最後總共輸約1000元。 17 未○○ ①被告未○○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未○○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3年開始,玩魚機,於112年7月6日15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神龍傳說」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最終輸約1、2000元。 18 宇○○ ①被告宇○○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宇○○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7、8年前開始玩超級瑪麗,賠率不到100倍。於112年7月6日15時3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超級馬戲團」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最後輸約2、3萬元。 19 玄○○ ①被告玄○○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受執行人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1年開始玩小丑推幣機,如中連線會掉幣。於112年7月6日14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小丑推幣機」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曾贏過100多枚或幾10枚代幣,查獲當天僅投100元兌換代幣,贏得代幣0.455公斤。 20 乙○○ 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乙○○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5年開始,僅玩推幣機,連線會掉幣。於112年7月6日13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推幣機」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查獲當天贏代幣12.362公斤,惟5年總共輸1萬元左右。 21 子○○ ①被告子○○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受執行人子○○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1個月開始玩小瑪琍,連線會掉幣500枚或1000枚。於112年7月6日14時3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小瑪琍」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共輸約1000元。 22 壬○○ ①被告壬○○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壬○○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半年開始玩射魚等機台,最多曾贏得掉幣5、600枚。於112年7月6日某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釣魚機」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查獲當天輸約1000元。 23 亥○○ ①被告亥○○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亥○○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自112年6月開始玩BAR台,最多賠10倍。於112年7月6日15時2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BAR」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查獲當天輸100元。 24 辛○○ ①被告辛○○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辛○○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查獲前1、2年開始玩賓果台,最多贏掉過50枚。於112年7月6日13時3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賓果」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總計輸幾百元。 25 地○○ ①被告地○○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地○○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2、30年前開始即玩各種機台,包括賽馬、射魚、水果盤、滿貫大亨,賠率最多1千倍。於112年7月6日15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賓果彩虹」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長期總共輸超過1萬元。 26 卯○○ ①被告卯○○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卯○○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該店開業時即去玩,玩過彩色球,連線曾中過2、300分。於112年7月6日13時3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賓果」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查獲當天輸幾百元,近10年輸萬把元。 27 戌○○ ①被告戌○○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戌○○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112年5月間起至查獲日,均玩賓果彩虹,最高可中4000多分。坦承於112年7月6日13時30分至4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賓果彩虹」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知道該門店可以退幣換錢,但未曾將代幣兌換現金。惟長久下來,輸約1萬8000枚代幣,以470枚代幣折算1000元,約3萬8000元。 28 楊魯屏 ①被告楊魯屏於警詢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楊魯平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坦承約去玩3次,於112年7月6日16時1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拉霸機」電玩機台,每次押5枚,並稱代幣均係以湯姆熊兌幣機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查獲當天輸100元。 29 庚○○○ ①被告庚○○○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庚○○○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為期1年玩恐龍機,賠率曾掉落20至30個代幣。坦承於112年7月6日15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恐龍」電玩機台,並曾向潘國宏、鄭美枝在水果攤以現金1,000元購買520枚代幣,不曾兌換回現金,都用代幣換飲料及水餃。長期輸2000、3000元。查獲日輸幾千元。 30 酉○○ ①被告酉○○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受執行人酉○○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10幾年前開始玩「十五輪」,中獎最高5000倍。於112年7月6日14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恐龍島」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以湯姆熊兌幣機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累積下來輸約5萬多元。 31 申○○ ①被告申○○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申○○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112年5月開始玩小丑推幣機,連線才中,於112年7月6日12時30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某不知名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友人給的,未買賣代幣。伊玩兩次都輸,每次輸約200元。 32 B○○ ①被告B○○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B○○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於112年7月6日15時5分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DAR DUN」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以湯姆熊兌幣機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輸約500元。 33 C○○ ①被告C○○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③受執行人C○○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④湯姆熊店內遊戲機檯相對位置示意圖 坦承於112年7月6日14時許,在湯姆熊店內把玩某不知名電玩機台,並稱代幣均係向湯姆熊櫃台購買,亦無將代幣兌換現金情事。當日贏代幣10.548公斤。 34 閔美樺 ①證人閔美樺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否認把玩限制級電子遊戲機台,稱僅係陪同母親己○○前往湯姆熊,並供稱於112年5月13日23時38分許,與其母共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水果攤向一名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2袋代幣兌換現金。 附表二:警製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外圍組人員部分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持有人:潘國宏 1 現金 50,000元 2 郵局存摺 (戶名:徐鳳珍) 1本 3 三星手機 (門號0000000000) 1支 4 代幣 40袋 (16.5公斤) 5 代幣 1袋 (14.39公斤) 6 帳冊 1本 7 電子磅秤 1台 8 白板 2面 9 代幣換算表 2張 10 監視器主機 1台 持有人:鄭美枝 1 OPPO手機 (門號0000000000) 1支 持有人:侯冠宇 1 湯姆熊代幣 196枚 2 現金 26,700元 3 湯姆熊開心點數 137張 4 湯姆熊會員卡 1張 5 湯姆熊代幣袋 6個 6 Samsung Galaxy A20手機 (黑色,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   &ZZZZ;00000000000000 1支 7 Samsung Galaxy S8+手機 (黑色,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ZZZZ;00000000000000?(不清) 1支 持有人:劉羿旻 1 現金 20,000元 仟元鈔20張 2 代幣 2,600枚 3 手機 (APPLE Iphone12, 含SIM卡,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4 重機車 (車號000-000光陽、 藍銀色、149c.c. 引擎號碼:SR30BB-233826、 含車鑰匙) 1台 持有人:利信一 1 手機 (APPLE Iphone 12 Pro) 1台 IMEI 1:000000000000000 IMEI 2:00000000000000 (二)湯姆熊人員部分 持有人:呂昆錡① 1 新鬼武者 1台 含IC版1片 2 惡魔獵人5 1台 含IC版1片 3 激鬥西遊記 1台 含IC版1片 4 魔物獵人-狂龍戰線 1台 含IC版1片 5 吉宗6 1台 含IC版1片 6 從零開始的異世界生活 1台 含IC版1片 7 七夜怪談 1台 含IC版1片 8 主役錢形2 1台 含IC版1片 9 超悟空 1台 含IC版1片 10 南國育2 1台 含IC版1片 11 水戶黃門喝 1台 含IC版1片 12 魔物獵人:世界黃金狩獵 1台 含IC版1片 13 國王水戶黃門 1台 含IC版1片 14 押忍番長上班族 1台 含IC版1片 15 黑色推銷員 1台 含IC版1片 16 天堂扶桑花 1台 含IC版1片 17 魔物獵人-月下雷鳴 1台 含IC版1片 18 天堂扶桑花 1台 含IC版1片 19 押忍番長2 1台 含IC版1片 20 天堂扶桑花 1台 含IC版1片 21 北斗之拳強敵 1台 含IC版1片 22 琉球守護神 1台 含IC版1片 23 海皇覺醒(多版本) 1台 含IC版1片 24 福音戰士AT777 1台 含IC版1片 25 魔物獵人 1台 含IC版1片 26 琉球守護神 1台 含IC版1片 27 鬼武者3 1台 含IC版1片 28 花之慶次-戰極 1台 含IC版1片 29 政宗2 1台 含IC版1片 30 黑色推銷員4 1台 含IC版1片 31 政宗戰極 1台 含IC版1片 32 女神異聞錄5 1台 含IC版1片 33 魔法少女小圓 1台 含IC版1片 34 超悟空 1台 含IC版1片 35 花之慶次戰國 1台 含IC版1片 36 超悟空 1台 含IC版1片 37 押忍番長上班族 1台 含IC版1片 38 水戶黃門喝 1台 含IC版1片 39 鬼武者3 1台 含IC版1片 40 聖闘士星矢復活 1台 含IC版1片 41 吉宗3 1台 含IC版1片 42 水戶黃門喝 1台 含IC版1片 43 亞人 1台 含IC版1片 44 戰國乙女3-天劍繼承者 1台 含IC版1片 45 麻雀格鬪俱樂部 1台 含IC版1片 46 花之慶次武威 1台 含IC版1片 47 超悟空 1台 含IC版1片 48 青鬼 1台 含IC版1片 49 押忍番長3 1台 含IC版1片 50 政宗3 1台 含IC版1片 51 鬼濱爆走紅蓮隊 1台 含IC版1片 52 雷電青龍 1台 含IC版1片 53 劇場版 魔女少女小圓 1台 含IC版1片 54 幼女戰記 1台 含IC版1片 55 吉宗6 1台 含IC版1片 56 天才麻將少女 1台 含IC版1片 57 青鬼 1台 含IC版1片 58 超悟空 1台 含IC版1片 59 南國育2 1台 含IC版1片 60 魔物獵人-世界TM 1台 含IC版1片 61 雷電青龍 1台 含IC版1片 62 押忍番長上班族 1台 含IC版1片 63 吉宗6 1台 含IC版1片 64 戰國乙女2 閃耀之將星 1台 含IC版1片 65 百鳥朝鳳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66 百鳥朝鳳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67 西遊爭霸大聖歸來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68 霸王蜂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69 海戰2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70 神龍傳說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71 海洋天空總動員 1台 含IC版1片 6人座 72 巴比倫塔推幣機 1台 含IC版1片 4人座 73 賓果精靈2 1台 含IC版3片 6人座 74 賓果彩虹 1台 含IC版3片 6人座 75 滿貫大亨 輕型00000-00 滿貫加強版 1台 含IC版1片 76 滿貫大亨 輕型00000-00 滿貫加強版 1台 含IC版1片 77 滿貫大亨 輕型00000-00 滿貫加強版 1台 含IC版1片 78 金恐龍2 1台 含IC版1片 79 金恐龍2 1台 含IC版1片 80 超級馬戲團 1台 含IC版1片 3人座 81 超級魔術師 1台 含IC版1片 3人座 82 DAR DUN(新潘金蓮) 1台 含IC版1片 83 DAR DUN(武媚娘) 1台 含IC版1片 84 DAR DUN(富貴三寶) 1台 含IC版1片 85 DAR DUN(富貴三寶) 1台 含IC版1片 86 大樂透 1台 含IC版1片 87 大樂透 1台 含IC版1片 88 DAR DUN(金好運) 1台 含IC版1片 89 DAR DUN(金好運) 1台 含IC版1片 90 DAR DUN(金好運) 1台 含IC版1片 91 DAR DUN(金牛報喜) 1台 含IC版1片 92 DAR DUN(金牛報喜) 1台 含IC版1片 93 DAR DUN(大吉利) 1台 含IC版1片 94 DAR DUN(大吉利) 1台 含IC版1片 95 DAR DUN(恐龍島) 1台 含IC版1片 96 DAR DUN(恐龍島) 1台 含IC版1片 97 DAR DUN(花開富貴) 1台 含IC版1片 98 DAR DUN(花開富貴) 1台 含IC版1片 99 DAR DUN(花開富貴) 1台 含IC版1片 100 DAR DUN(花開富貴) 1台 含IC版1片 101 DAR DUN(水滸傳) 1台 含IC版1片 102 DAR DUN(水滸傳) 1台 含IC版1片 103 DAR DUN(水滸傳) 1台 含IC版1片 104 DAR DUN(HUGA2) 1台 含IC版1片 105 DAR DUN(HUGA2) 1台 含IC版1片 106 DAR DUN(HUGA2) 1台 含IC版1片 107 DAR DUN(HUGA2) 1台 含IC版1片 108 DAR DUN(水滸天下) 1台 含IC版1片 109 DAR DUN(水滸天下) 1台 含IC版1片 110 DAR DUN(水滸天下) 1台 含IC版1片 111 DAR DUN(三國爭霸2) 1台 含IC版1片 112 DAR DUN(金玉滿堂) 1台 含IC版1片 113 DAR DUN(金玉滿堂) 1台 含IC版1片 114 DAR DUN(財神爆喜) 1台 含IC版1片 115 DAR DUN(財神爆喜) 1台 含IC版1片 116 DAR DUN(宙斯) 1台 含IC版1片 117 DAR DUN(宙斯) 1台 含IC版1片 118 DAR DUN(白蛇傳) 1台 含IC版1片 119 DAN RUN(白蛇傳) 1台 含IC版1片 120 馬場大亨 1台 含IC版1片 5人座 121 櫃台內新台幣 元 仟鈔403張 佰鈔443張 伍佰鈔3張 10元92個 5元30個 1元40個 122 遊戲代幣 37,834個 櫃台 123 遊戲代幣 2,071.75公斤 機台內 124 遊戲代幣 1,087,000個 倉庫 125 文件 4本 126 文件 8包 127 帳戶存摺 10本 彰銀(吳念紜)*1 一銀(黃怡禎)*1 一銀(溫明璋)*1 一銀(李文正)*2 一銀(東鑫電子遊戲場業)*2 一銀(志鑫電子遊戲場業)*3 128 匯款單 1批 129 湯姆熊歡樂世界真光店工作日誌簿 6本 112年2月-7月 130 監視器(含螢幕) 3組 131 推車 5台 132 遊戲代幣 864.6公斤 倉庫 133 點幣機 3台 134 保險櫃 1個 持有人:呂昆錡② A1 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A2 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A3 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隨身硬碟 32GB隨身碟 A4 筆電 1台 A5 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三)賭客部分 持有人:甲○○ 1 代幣① 16.484公斤 2 代幣② 16.472公斤 3 代幣③ 16.479公斤 4 代幣④ 16.477公斤 持有人:丙○○ 1 代幣 9.344公斤 持有人:丁○○ 1 代幣 1.278公斤 持有人:寅○○ 1 代幣 15.714公斤 持有人:宙○○ 1 代幣 5.788公斤 持有人:癸○○ 1 代幣 7.788公斤 持有人:黃○○ 1 代幣 7.97公斤 持有人:未○○ 1 代幣 17.091公斤 持有人:宇○○ 1 代幣 1包 持有人:玄○○ 1 代幣 0.455公斤 持有人:乙○○ 1 代幣 12.362公斤 持有人:辛○○ 1 代幣 5.66公斤 持有人:地○○ 1 代幣 0.394公斤 持有人:卯○○ 1 代幣 3.106公斤 持有人:戌○○ 1 代幣 0.712公斤 持有人:庚○○○ 1 代幣 2.106公斤 持有人:酉○○ 1 代幣 4.025公斤 持有人:C○○ 1 代幣 10.548公斤 附表三:本署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南大贓126號)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代幣 205件 呂昆錡 2 代幣 86件 呂昆錡 3 代幣 41件 潘國宏 4 代幣 2件 饒今奇 5 代幣 1件 侯冠宇 6 代幣 1件 劉羿旻 7 其他一般物品(推車) 5台 呂昆錡 8 其他一般物品(點幣機) 3台 呂昆錡 9 其他一般物品(保險櫃) 1個 呂昆錡 10 電腦設備 (主機(含螢幕、鍵盤、滑鼠)) 4台 呂昆錡 11 電腦設備(筆電) 1台 呂昆錡 12 電子產品(電子磅秤) 1台 呂昆錡 13 其他一般物品(白板) 2個 呂昆錡 14 IC板 124片 呂昆錡 15 代幣 1件 C○○ 16 代幣 1件 酉○○ 17 代幣 1件 庚○○○ 18 代幣 4件 甲○○ 19 代幣 1件 戌○○ 20 代幣 1件 卯○○ 21 代幣 1件 地○○ 22 代幣 1件 辛○○ 23 代幣 1件 乙○○ 24 代幣 1件 玄○○ 25 代幣 1件 宇○○ 26 代幣 1件 未○○ 27 代幣 1件 黃○○ 28 代幣 1件 癸○○ 29 代幣 1件 宙○○ 30 代幣 1件 寅○○ 31 代幣 1件 丁○○ 32 代幣 1件 丙○○ 附表四:賭客兌換現金明細 編號 時間 賭客 湯姆熊員工 裝幣、兌換人 (外圍組) 把玩機台名稱、 兌換代幣數量 兌換金額 (新臺幣) 備註 證據:1-6截圖 1 111年9月30日14時21分許 戊○○ 侯冠宇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政宗軍機台、約7,200枚代幣 12,000元 2 112年1月5日15時57分、16時55分許 巳○○ 侯冠宇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不詳、 約6,000枚代幣 10,000元 3 112年1月5日17時許 不詳 侯冠宇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不詳、 2,400枚代幣 4,000元 證據:現場蒐證照片 1 111年10月19日14時34分-36分許 不詳 李展金兌現 不詳 不詳 2 111年10月19日15時31分-33分許 不詳 李展金兌現 不詳 不詳 3 111年10月19日15時55分-57分許 不詳 李展金兌現 不詳 不詳 4 112年4月30日23時32分-37分許 某客人 沈泓毅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廁所旁兌現 不詳、 18,000枚代幣 30,000元 5 112年5月13日23時29分-38分許 己○○、閔美樺 潘國宏於水果攤兌現(劉羿旻在場) 不詳、 3袋代幣 不詳 己○○、閔美樺共乘MSQ-5381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行提自湯姆熊中正店贏得之代幣至水果攤兌現(警卷p133反面-134) 6 112年7月6日16時1分許 天○○ 劉羿旻於湯姆熊後門兌現 代其他賭客打魚機吃紅、 2,600枚代幣 5,000元 證據:監視器畫面截圖 1 監視器編號1 (112年6月25日17時59分-18時4分) 某金色長髮女 王翔彥 侯冠宇、朱佳欣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ㄋ 魚機、 3,000枚代幣 5,000元 ①朱佳欣稱本次以3,000枚代幣兌換現金5,000元(警卷p200) ②王翔彥稱本次推出代幣8袋(8,000枚)(警卷p481) 2 監視器編號2 (112年6月25日14時43分-56分許) 藍色上衣男子 王翔彥、劉達文 侯冠宇裝幣攜回,並於前門兌現 西遊爭霸、 不詳 不詳 3 監視器編號3 (112年6月26日0時2分-18分許) 白上衣男 馬藝軒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潘國宏在場) 賓果彩虹、 30,000枚代幣 50,000元 ①潘國宏稱本次賭客以10袋代幣(約30,000枚)兌換50,000元現金。(警卷p8反面) ②馬藝軒稱本次推10袋代幣(10,000枚)供裝幣(警卷p438) 4 監視器編號4 (112年6月25日15時31分-50分許) 丑○○ 謝舜閔、劉達文 侯冠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往後門之走道兌現 不詳 4,000- 5,000元 5 監視器編號5 (112年6月25日16時27分-43分許) D○○ 謝舜閔 侯冠宇、朱佳欣裝幣攜回,朱佳欣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魚機、 6,000枚代幣 10,000元 6 監視器編號6 (112年6月25日18時41分-58分許) 2男 劉達文 朱佳欣裝幣攜回,並偕同賭客至水果攤兌現 不詳 不詳 7 監視器編號7 (112年6月25日18時53分-19時11分許) 某男 謝舜閔、劉達文 劉羿旻、朱佳欣裝幣,劉羿旻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賓果彩虹、 6,000枚代幣 不詳 8 監視器編號8 (112年6月25日19時30分-41分許) D○○ 謝舜閔 劉羿旻、朱佳欣裝幣,劉羿旻攜回,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不詳, 3,000枚代幣 5,000元 ①D○○稱在其停車處,以3,000枚代幣向朱佳欣換5,000元現金 ②謝舜閔稱提2,000枚代幣。(警卷p411) 9 監視器編號9 (112年6月25日20時23分-37分許) 紅上衣男 王翔彥 劉羿旻、朱佳欣裝幣,劉羿旻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輪線機台, 不詳 不詳 10 監視器編號11 (112年6月25日21時51分-58分許) 白上衣男 謝舜閔及另一名員工 劉羿旻、朱佳欣裝幣,劉羿旻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魚機「西遊」、 8,000枚代幣 不詳 11 監視器編號12 (112年6月25日22時26分-30分許) 甲○○ 馬藝軒 朱佳欣裝幣攜回 魚機「海戰」、 不詳 不詳 12 監視器編號14 (112年6月25日6時13分-15分許) 黑色背心男子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 不詳、 2袋代幣 10,000元 13 監視器編號15 (112年6月25日6時29分-34分許) 某男(綽號「火車」)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潘國宏兌現 老虎機、 不詳 不詳 14 監視器編號16 (112年6月25日6時55分-57分許) 禿頭男 邢文璋 饒今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老虎機、 3袋代幣 15,000元 15 監視器編號17 (112年6月25日7時37分-42分許) 甲○○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 霸王蜂、 6袋代幣 未兌現(一段時間後向潘國宏結算) 16 監視器編號18 (112年6月25日8時59分-9時4分許) 甲○○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 不詳 未兌現(一段時間後向潘國宏結算) 17 監視器編號19 (112年6月26日1時10分-13分許) 甲○○ 沈泓毅 劉羿旻、饒今奇裝幣,劉羿旻攜回 魚機「海戰」、 8袋代幣 未兌現(一段時間後向潘國宏結算) 18 監視器編號20 (112年6月26日15時1分-11分許) 中年紅白上衣某男 王翔彥 侯冠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輪線機台、 不詳 不詳 19 監視器編號21 (112年6月26日0時3分-17分) 白色上衣男 馬藝軒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潘國宏在場) 不詳、 10袋代幣 不詳 20 監視器編號22 (112年6月27日18時19分-20分許) 某中年男 劉達文 朱佳欣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不詳、 5,000或6,000枚代幣 不詳 21 監視器編號23 (112年6月27日15時44分-46分許) 某藍色上衣男 張竣宇、劉達文 侯冠宇裝幣攜回 賓果精靈、 15,000枚代幣 不詳 22 監視器編號24 (112年6月27日4時33分-34分許) 某高年女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 不詳 不詳 23 監視器編號25 (112年6月27日23時54分-翌日0時1分許) 某男 沈泓毅 朱佳欣裝幣攜回兌現 賓果彩虹、 不詳 不詳 24 監視器編號26 (112年6月28日17時21分-22分許) 某女 劉達文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魚機、 5,000枚代幣 不詳 25 監視器編號27 (112年6月28日9時36分-37分許) 某男 沈泓毅 饒今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賓果彩虹 5,000枚代幣 8,300元 26 監視器編號28 (112年6月28日18時41分-45分許) 某男 劉達文 劉羿旻、朱佳欣裝幣、劉羿旻攜回 魚機「神龍傳說」、 6,000枚代幣 本次未兌現 1.朱佳欣警詢:稱本次打包6,000枚代幣,不知是否兌現。(警卷p202-202反面) 2.劉達文警詢稱本次有7,000枚代幣(警卷p371) 27 監視器編號30 (112年6月29日8時51分-55分許) 甲○○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 賓果彩虹、 7袋代幣 未兌現(一段時間後向潘國宏結算) 28 監視器編號31 (112年6月29日18時37分-38分許) 某男(黑色外套) 王翔彥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魚機「神龍傳說」、 5,000枚代幣 不詳 29 監視器編號32 (112年6月29日0時11分-19分許) 某男 馬藝軒 朱佳欣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不詳 不詳 30 監視器編號33 (112年6月29日19時10分-11分許) 某男 王翔彥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輪線機台、 不詳 不詳 31 監視器編號36 (112年6月30日0時2分許) 某男 沈泓毅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賓果彩虹、 18,000枚代幣 不詳 32 監視器編號37 (112年6月30日2時38分-48分) 某男 馬藝軒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海洋天堂總動員、 不詳 不詳 33 監視器編號38 (112年6月30日2時38分-48分許) 某男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兌現 輪線機台、 不詳 不詳 34 監視器編號39 (112年7月1日23時17分-19分許) 甲○○ 謝舜閔、張竣宇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賓果彩虹、 15,000枚代幣 不詳 35 監視器編號40 (112年7月1日0時27分-35分) A○○ 沈泓毅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 吸菸區兌現 魚機「霸王蜂」、 18,000枚代幣 本次未兌現 36 監視器編號41 (112年7月1日2時3分-6分許) A○○ 沈泓毅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魚機「霸王蜂」或「海戰」、 9,000枚代幣 以部分代幣兌現5,000元 37 監視器編號42 (112年7月1日3時2分許) 某男 馬藝軒 潘國宏裝幣攜回 不詳 不詳 38 監視器編號43 (112年7月1日2時4分許) 某男 馬藝軒 潘國宏裝幣攜回 不詳 不詳 39 監視器編號44 (112年7月1日6時24分-30分) 某男 馬藝軒 潘國宏裝幣攜回 不詳 不詳 40 監視器編號45 (112年7月2日1時1分-06分許) 甲○○ 曾文祥 饒今奇、劉羿旻裝幣攜回 賓果彩虹、 18,000枚代幣 未兌現(一段時間後向潘國宏結算) 41 監視器編號46 (112年7月2日13時11分-13分許) 辰○○ 劉達文 侯冠宇裝幣攜回兌現 賓果彩虹、 20,000枚代幣 不詳 ①劉達文稱本次推20袋代幣(20,000枚)代幣供分裝。(警卷p371) ②辰○○稱以2袋代幣向侯冠宇兌換1萬多元(警卷p582反面-583) 42 監視器編號48 (112年7月3日16時45分-55分許) 辰○○ 謝舜閔、王翔彥 侯冠宇裝幣攜回兌現 賓果精靈、 6,000枚代幣 10,000元 ①謝舜閔稱此制服員工為伊及劉達文,非王翔彥,並稱本次裝21,000枚代幣(警卷p412) ②王翔彥坦認此為其本人(警卷p483反面) ③辰○○稱以2袋代幣向侯冠宇兌換1萬多元(警卷p583) 43 監視器編號49 (112年7月3日7時28分許) 某年長女 馬藝軒 朱佳欣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不詳 不詳 44 監視器編號50 (112年7月3日18時4分-33分許) 某白髮男 劉達文及另一名不詳員工 侯冠宇、朱佳欣裝幣攜回,侯冠宇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賓果彩虹」或「賓果精靈」、 35,000枚代幣 不詳 45 監視器編號52 (於112年7月3日7時27分-28分許) 某女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 不詳 繼續玩遊戲機,未兌現 46 監視器編號53 (112年7月4日23時12分-13分許) A○○ 馬藝軒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1袋(2,000、3,000枚代幣) 本次未兌現 47 監視器編號54 (112年7月4日16時10分-12分許) 某年長男 王翔彥 侯冠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不詳 不詳 48 監視器編號55 (112年7月4日某時許) 某白色上衣女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不詳 不詳 49 監視器編號56 (112年7月5日21時36分許) 甲○○ 謝舜閔、張竣宇 朱佳欣裝幣攜回 不詳 本次未兌現 朱佳欣警詢:客人用漏出來的代幣繼續玩,本次似未兌現(警卷p202-1) 50 監視器編號57 (112年7月5日4時36分-57分許) 某男(黃色上衣) 馬藝軒 饒今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3,000枚代幣 5,000元 51 監視器編號58 (112年7月5日15時5分-14分許) 某胖藍色上衣男 謝舜閔 侯冠宇裝幣攜回兌現 不詳 不詳 52 監視器編號59 (112年7月5日19時49分-52分許) 某男 謝舜閔 劉羿旻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吸菸區兌現 不詳 不詳 53 監視器編號60 (112年7月6日15時39分-42分許) 甲○○ 劉達文 劉羿旻裝幣 賓果彩虹、 18,000枚代幣 不詳 54 監視器編號61 (112年7月6日1時16分-20分許) 邱冠閔 曾文祥 饒今奇裝幣攜回,並於湯姆熊停車場兌現 魚機、 6,000枚代幣 10,000元 二、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之罪嫌。扣案之 物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察官  劉俊儀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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