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林中祺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吳祐宸
周芸甄
上列被告吳祐宸、周芸甄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
894號),經原告林中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至同案被告何恭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PCDM-113-重附民-124-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