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34號
原 告 蔡岳興
被 告 宋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3-中小-3634-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