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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3,847元,及自民國11 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與債務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 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借款契約。而債務人廖亭維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 權人如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 人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又依契 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釋明 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 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 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 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2025-03-03

KMDV-114-司促-166-20250303-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廖亭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3,45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13

KMDV-114-司促-151-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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