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L000-A112008
告訴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文粲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5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BL000-A11200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
交、同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
所犯之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
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爰依聲請參與訴
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
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
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
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同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嫌(嗣經
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本案犯罪事實,並變更起訴法條為
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
褻罪嫌)提起公訴,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BL000-A112008為本案被
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依法經徵詢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
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
,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ULDM-113-聲-380-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