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偉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月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