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莊濬睿即莊秀貴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複代理人 張喬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
即民國111年7月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
額、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7月8日至113年7月7日,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
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工作起
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
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11年7月8日至113年7月7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
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伙食費10,000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費1,400元、
日用雜支及醫療2,000元、居住費用8,500元、水、電、瓦斯
費1,000元等項,是否仍係「 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
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聲請人說明其每月支出電話費1,400元,有何必要性?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
之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
年7月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PCDV-113-消債更-752-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