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瓊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世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TYEV-114-桃補-99-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