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張道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晨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TCEV-114-中補-826-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