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張雅皇
相 對 人 藍樹明即周應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應欽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周應欽於民國112年5月9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2,2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2年
5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
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第三人周應欽於112年5月4日簽發
之本票1紙,面額為1,50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
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詎經提示未為清償。又第三人
周應欽業於112年10月3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經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藍樹明為遺產管理人,並獲裁准
確定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
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惠來厝 2708 113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566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2.74 二層65.88 三層44.29 172.91 陽台 10.1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100-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