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源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4,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