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39號
原 告 施季嫻
陳慧蓉
被 告 徐俐敏
原告與被告徐俐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6,9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SJEV-113-重小-3039-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