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TUMINAH
KABU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KUMAEDI(中文姓名:阿帝)
ASROFUL FAUZI(中文姓名:發力)
HANDRIK ANDIKA PRASITIYA(中文姓名:漢德立)
YUDHI SAPUTRA(中文姓名:宇迪)
TAUFIK HERYANTO(中文姓名:安多)
FACHRUL CHANDRA MULIA(中文姓名:慕利亞)
RIFQY SEPTIAWAN(中文姓名:阿萬)
上列被告因共同被告RIVAN ANTONY PUTRA HUTAFEA殺人等案件(
原告對共同被告RIVAN ANTONY PUTRA HUTAFEA之附帶民事訴訟,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裁定移送民事庭),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CHDM-114-重附民更一-1-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