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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秦 債 務 人 振成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美涵 人 債 務 人 黃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壹佰零陸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047-2024121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成金屬有限公司、吳美涵、黃明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振成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047-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振成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美涵 債 務 人 黃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陸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4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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