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方柔尹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方柔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十六)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十六)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遊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11

TNDV-114-司促-2230-202502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