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昇陽國際停車場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審交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柔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意旨因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 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兹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 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36號   被   告 曲柔錦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曲柔錦於民國112年1月21日12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昇陽國際停 車場駛出,欲右轉往福和橋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由路外 駛入道路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道路,適 有薛宏儒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 永和區成功路2段往福和橋方向行駛,見狀緊急煞車而人車 倒地,致受有左側肱骨頸骨折之傷害。待警到場處理後,曲 柔錦在尚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表明為 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薛宏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曲柔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供稱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與騎乘機車之告訴人薛宏儒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惟辯稱:伊駕車從停車場上來轉頭查看左側來車,看見告訴人騎車從左側行駛在外車車道而來,車速很快隨即煞車自摔倒地,並未與伊車發生碰撞等語。 2 告訴人薛宏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車損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1份 被告駕車,由路外駛入道路未讓車道上行駛中車輛先行 ,為肇事原因;告訴人騎車 ,無肇事因素。 5 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曲柔錦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 前,即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自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存卷可按,請審酌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2024-10-16

PCDM-113-審交易-943-202410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