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柔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意旨因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
旨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兹本件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
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36號
被 告 曲柔錦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曲柔錦於民國112年1月21日12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昇陽國際停
車場駛出,欲右轉往福和橋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由路外
駛入道路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道路,適
有薛宏儒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
永和區成功路2段往福和橋方向行駛,見狀緊急煞車而人車
倒地,致受有左側肱骨頸骨折之傷害。待警到場處理後,曲
柔錦在尚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警表明為
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薛宏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曲柔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供稱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與騎乘機車之告訴人薛宏儒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惟辯稱:伊駕車從停車場上來轉頭查看左側來車,看見告訴人騎車從左側行駛在外車車道而來,車速很快隨即煞車自摔倒地,並未與伊車發生碰撞等語。 2 告訴人薛宏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車損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6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1份 被告駕車,由路外駛入道路未讓車道上行駛中車輛先行 ,為肇事原因;告訴人騎車 ,無肇事因素。 5 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曲柔錦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為犯嫌
前,即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自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存卷可按,請審酌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PCDM-113-審交易-943-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