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4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曾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
肆拾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日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施工時,因操作不慎,磁磚砸落,造成
訴外人林鉅盛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受有損害(下稱系爭事故),系爭車輛為原告承保
林鉅盛所有,原告依保險契約以新臺幣(下同)64,527元將
其修復,完成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
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4,5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輛
受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非道路範圍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保險理賠資料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被保險人林鉅盛因系爭事故,致受有系爭車輛修理費64,527元之損害,固據其提出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惟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係000年0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頁),而系爭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工資3,500元、零件 61,027元,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日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之。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1年9月起至事故發生日112年11月2日止,已使用1年2個月,據此,系爭車輛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36,14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工資3,5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系爭車輛修復費應為39,640元。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39,6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年次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 額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一 22519 61027×0.369=22519 38508 00000-00000=38508 二 2368 38508×0.369×2/12=2368 36140 00000-0000=36140 註:元以下4捨5入。
TPEV-113-北小-3445-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