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朱文麟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竹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17號 原 告 曾照崴 訴訟代理人 曾廣孝 被 告 朱文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1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31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查被告於警詢時稱:我沿中華路一段2巷109弄往溪埔路方向 直行,當時對向有車來,我就靠邊閃讓對方過,結果不小心 撞上路邊機車,之後我將機車扶起後離開等語,可認本件事 故係因被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之過失行為所致,應由被告 負全部過失責任。 二、按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   予以折舊。查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系爭機車)受損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130元(含工資 1500元、零件3630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稽,經 核上開單據所列各修復項目與系爭機車因本件事故碰撞而受 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修復系爭機車所必要。惟系爭機車 係於109年9月出廠,有系爭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憑, 至本件肇事發生時(即111年10月24日)已有2年2個月之使用 期間(按未滿1月以1月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款參照),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 自應予以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機器腳踏 車耐用年數3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536,是系爭機車修復之 零件費用折舊後為711元,加計無須計算折舊之工資,則原 告所得主張之修理費用為2211元(計算式:工資1500元+折舊 後之零件711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三、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221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5日(見本院卷第9 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2-25

SCDV-113-竹小-717-2025022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