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4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李中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6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
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
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
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小-2843-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