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2號
聲 明 人 李文香
聲 明 人 張哲洧
聲 明 人 張尹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李文香為被繼承人張華山(男,民國45年7月1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市○○路000號)之配偶,聲明人張哲洧、張尹蓉為被繼承
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0日死亡,聲
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張華山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PTDV-114-司繼-202-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