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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保全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貴梅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 359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 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 欲積極清理債務問題,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卻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為聲請強制執行, 經該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97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 扣押聲請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 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債權。前揭保單如經強制執行,恐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 亦無法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 ,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聲 請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 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 又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 消債更字第197號消債事件審理中各事實,有臺北地院民事 執行處113年7月1日北院英113司執樂135997字第1134123939 號函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消債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依此,倘任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收取或移轉聲請人所有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 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縱嗣後 本院裁定准予聲請人進行更生程序,恐不能達到更生之目的 ,更生程序亦難順利進行,因此,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 償及聲請人之生活重建,本件應有為保全處分即停止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9條 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即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2024-11-26

PTDV-113-消債全-38-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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