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杜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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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杜貞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陸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8

KSDV-114-司促-2698-2025021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杜貞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杜貞誼〈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14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2,343元消 費款、新臺幣980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43,323元整未為 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3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343元 杜貞誼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5

KSDV-113-司促-23837-202412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杜貞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411-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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