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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小
三重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林怡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 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5-01-21

SJEV-114-重小-128-20250121-1

重補
三重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3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芠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168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應徵收裁 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2024-12-30

SJEV-113-重補-3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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