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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曉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曉偉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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