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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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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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IDA DAHLI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31

TCDV-114-司促-7478-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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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債 權 人 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芳 債 務 人 欣振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宇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31

TCDV-114-司促-7903-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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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 債 權 人 曾瓊慧即臺中市私立小傑克邏輯數學英文短期補習 班新平分班 債 務 人 化怡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31

TCDV-114-司促-7302-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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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債 權 人 婁峯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順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曳引車尚有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價值之相關釋明文件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6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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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明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07-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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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林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5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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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謝葳綺即謝妤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 ,⑵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49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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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仕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27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3418元,共計新臺幣466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 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92-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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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涂杜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⑵新臺幣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⑶新臺幣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⑷新臺幣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⑸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⑹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⑻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貳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55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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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經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經閔於民國113年03月2 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16-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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