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41號
原 告 林貫紳
法定代理人 林軍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可鈞、張家綸、黃心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KSEV-113-雄補-2341-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