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妙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妙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妙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
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9041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CDM-114-聲保-50-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