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柳陳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蔡電器(米米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TCEV-114-中補-107-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