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曾斐卿
被 告 梁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士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SCDV-113-補-1220-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