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被 告 高永瑞
厲彥萍
許志宏
梁鳳章
陳昭陽
陳盈仁
柯瑞芳
胡秉浩即被告胡次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清
理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支出之費用為
何?其中清理裝璜廢棄物、貝克桶裝廢油(含受污染土壤)之費用
分別為何?及裝璜廢棄物、貝克桶裝廢油(含受污染土壤)占用致
系爭土地不能使用之面積分別為何?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6月
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CTDV-112-訴-869-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