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天䈎農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75 自113年8月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3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39,591 自113年5月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2 25,993 無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7月4日起至113年9月15日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233,826 自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4788-2024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