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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天䈎農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75 自113年8月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3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39,591 自113年5月7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2 25,993 無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7月4日起至113年9月15日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233,826 自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CTDV-113-司促-14788-20241125-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9,669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8 ,124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12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 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145元、違約金雜費計400元、分期手續 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消費繳 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24元 楊浩偉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5

KSDV-113-司促-19090-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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