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楊恩美即楊立功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楓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立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115,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12,274元部分,自民國11
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41計算之
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立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1632-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