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修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修齊於113年6月20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
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
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
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5,1
93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1,04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1月21
日起,以本金新臺幣95,193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
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二點四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
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5193元 許修齊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TCDV-114-司促-5187-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