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江泯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江泯鋒於民國104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三)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73,300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其中本金新臺幣65
,835元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
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電腦畫
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4-司促-670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