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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長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3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3元 江長融 自民國91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60834元 江長融 自民國91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0834元 江長融 自民國91年0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16%)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緣債務人江長融於90年10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2024-10-18

TPDV-113-司促-14315-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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