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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雲青 洪文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雲青前就讀逢甲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文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3,05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 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廖雲 青自民國113年06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 臺幣61,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文月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6

TCDV-113-司促-37930-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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