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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洪民安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 1日止累計10,410元正未給付,其中10,195元為本金;122元 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1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5元 洪民安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2024-11-22

PTDV-113-司促-1214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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