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 告 晶美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云
被 告 偉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797,95
7元,被告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00號」,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SLDV-113-訴-1752-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