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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繼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分割提存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 原 告 許洪招 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張黃雪娥 黃束佳 黃銃朝 黃貞翎 黃清圖 黃清同 黃淑美 洪建文 洪建維 洪佩鈴 洪愷男 洪能洲 洪麗馨 洪金雄 洪麗貞 洪毓蔚 洪麗秋 洪上清 洪耶 洪秀英 謝洪秀蓮 洪玉梅 許乾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云嘉 被 告 許乾叡 洪清賀 洪國樑 洪許金笑 洪輔裕 洪譽家 洪秝豌 洪惠珠 洪明芳 洪惠娥 許朝欽 許日瓊 許月齡 許龍明 許龍皓 莊鎧瑜(即許銀秀之承受訴訟人) 莊淳妃(即許銀秀之承受訴訟人) 洪許秀謹(即洪祥海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敏(即洪祥海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聘(即洪祥海之承受訴訟人) 洪淑鈴(即洪祥海之承受訴訟人) 洪至宏(即洪祥海之承受訴訟人) 洪旭初(即洪祥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47姓名欄中「許洪昭(原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洪招(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2025-03-03

CHDV-113-家繼簡-16-20250303-2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瑩詩 洪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4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8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45元 洪麗貞、鍾瑩詩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2345元 洪麗貞、鍾瑩詩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345元 洪麗貞、鍾瑩詩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32345元 洪麗貞、鍾瑩詩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2345元 洪麗貞、鍾瑩詩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瑩詩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時,邀 同債務人洪麗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 其中編號1-5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9,650元整,依就 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20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32,34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 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洪麗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 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2025-02-19

SLDV-113-司促-15810-20250219-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邱炯霖 洪麗貞 一、債務人邱炯霖及洪麗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8,0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炯霖於民國11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 務人洪麗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1筆 ,金額100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63,8 71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 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113年8月26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 ㈡詎債務人邱炯霖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8,04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麗貞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本 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利息,該部於113年3月 27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 示。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戶籍謄本1紙 。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048元 邱炯霖、洪麗貞 自113年3月24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1.65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8月25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自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048元 邱炯霖、洪麗貞 自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024-12-09

KMDV-113-司促-1247-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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