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4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148號
原 告 許婉宜
潘毓瑩
余一世
徐敏莉
劉玉雲
被 告 邱家輝
朱育宏
黃崇發
江哲源
孫孟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愷祐
林信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王品中
湯兆嘉
陳俊宏
吳建宏
胡家銘
趙品淵
周保成
林松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浚瑋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34號),經
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PCDM-113-附民-2108-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