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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東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東清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溫東清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本案犯行之手段、 方式,與所生法益損害之程度;㈡被告未恪遵不得竊取他人 之物之法律誡命,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應予非難; ㈢本案被告竊得如附件所示之物,嗣均經扣案並實際發還被 害人王妍汝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警卷第19頁 ,即無庸宣告沒收);㈣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學 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440號   被   告 溫東清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溫東清於民國113年12月6日21時0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之宮廟內,見王妍汝將手提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 下同】2萬9200元)及手機1支放在高腳椅上未注意之際,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後離去 。嗣為王妍汝察覺後大喊有小偷並緊追出門口,溫東清隨即 將竊取之物品丟棄在門口騎樓地,並喬裝成路人,惟隨後仍 遭王妍汝指認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手提 包1個(內有現金2萬9200元)及手機1支等物(均已發還)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東清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妍汝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份、蒐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附卷可稽, 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2025-03-17

KSDM-114-簡-89-20250317-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00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溫東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76,500元,其中之新臺幣64,18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 6,500元,到期日113年7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64,18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1-23

SLDV-113-司票-28004-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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