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陳谷庸
被 告 王依容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⑴新台幣
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
貳萬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CSEV-113-旗小-107-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