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課程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65號
原 告 王克寧
被 告 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PCEV-114-板小-465-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