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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補
羅東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70號 原 告 何陳成 訴訟代理人 江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521元( 含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6日前已到期 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05年7月15日 113年12月26日 20% 8萬4,520.55元 小計 8萬4,520.55元 合計 13萬4,521元

2025-03-25

LTEV-114-羅補-70-2025032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王國斌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1-03

SLDV-113-補-132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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