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70號
原 告 何陳成
訴訟代理人 江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4,521元(
含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6日前已到期
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5萬元 1 利息 5萬元 105年7月15日 113年12月26日 20% 8萬4,520.55元 小計 8萬4,520.55元 合計 13萬4,521元
LTEV-114-羅補-70-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