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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楊瑋哲 債 務 人 王舜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2,179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5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 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強正 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112年10月8日死亡,此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王強正已無當事 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6

ULDV-113-司促-6569-20241016-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素琴 債 務 人 王舜弘(兼王強正之繼承人) 王舜民即王強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舜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強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王舜弘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12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 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 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王舜民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強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 務人王舜弘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1

ULDV-113-司促-6605-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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