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53號
債 權 人 王竣加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國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在南投縣,故
推定其住所係在南投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TCDV-113-司執-194453-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