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 址同上
上 訴 人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址同上
上 訴 人 廖素慧
上 訴 人 林冠宇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8,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