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簡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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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債 權 人 米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鳳 債 務 人 簡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2

PCDV-114-司促-3519-20250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 債 權 人 米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鳳 債 務 人 吳亦展即吳玟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1

TCDV-114-司促-3535-2025021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6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 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1月3日)前為之, 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又附表編號2之罪刑,固曾經法 院定應執行之刑,但本件並未將其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附 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仍得合而定刑,是認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函 覆沒有意見等語,有其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爰審酌受 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 、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 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前開部分罪刑業經定應執行刑 等內部界限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後,就其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拘役,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 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TYDM-113-聲-3604-202501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24號 債 權 人 米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鳳 債 務 人 江唯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9

PCDV-113-司促-32924-202411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86號 債 權 人 米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鳳 債 務 人 鄭鴻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陸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2

PCDV-113-司促-32086-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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