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啓
選任辯護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蔡東泉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6821號、113年度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文啓係氫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氫淼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為
下列犯行:
㈠被告黃文啓明知氫淼公司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歷次資本額
登記均未經股東實際出資(全數資本不實),而係向第三人借
資混充股本、於驗資後隨即歸還,竟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
會計法、業務上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於民
國105年12月26日、106年4月19日、106年6月9日,編製資本
額不實之氫淼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或)資本額變
動表,分別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翁軟綺、簡玉潔、張翠芬簽
證,而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向經濟部(址設臺北市○○
區○○街00號)辦理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資本額登
記而行使之,使該管公務員為形式審核後,誤以為確有上開
股東出資事實,而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文書為不實
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前開機關就公司登記業務之正確性。
前開驗資資金則於驗資後隨即轉出退還借資金主。因認被告
黃文啓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違反107
年8月1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
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嫌。
㈡被告黃文啓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
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知悉氫淼公司係資本額全屬不實之空
頭公司,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自稱「吳宗興」之成年男子基於證券詐欺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黃文啓先辦理上開資本額登並據以印製氫淼公司股票
,再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對價轉讓其中1000多張股票
予「吳宗興」,而由吳宗興將前開氫淼公司股票輾轉流向鴻
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揚公司)負責人葉承達及所
屬成員葉荻晨、呂律葦、姜國芬、李凱畦等5人(下稱葉承達
等5人)、自稱林專員之人、及「羅老闆」集團之成員黃淑娟
(前開葉承達等5人、黃淑娟等業經臺灣桃園、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前開股票詐偽集團成員再透過電
話行銷或業務員傳銷之方式,於108、109年間在新竹市、臺
北市、桃園市等地,謊稱氫淼公司將上市、將與他公司合併
、或有大股東要買進股票而獲利云云,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
投資氫淼公司股票,分別致陳宏傑、蕭有德等11人、胡溪松
等9人陷於錯誤,陸續以每股11.25元至14.5元、49元、96元
不等對價購買氫淼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失。因認被告黃文啓此
部分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應論以同法第171條第
1項第1款之證券詐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黃文啓已於113年11月8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113年12月4
日湖戶字第1130001804號函所附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㈣第97、102-103頁)。是依上開
規定,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起訴書附表三:氫淼公司不實資本明細:
編號 增資時間 不實增資金額 累計實收資本 備註 證據索引 1 105年12月26日 1500萬元 1500萬元 偵卷三第119-143頁 (陽信) 2 106年4月19日 4500萬元 6000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14 偵卷三第147-156頁 3 106年6月9日 3500萬元 9500萬元 偵卷三第157-167頁 偵卷第631-643頁 備註:黃文啓犯罪所得1000萬元,計算如下 黃文啓坦承以每股10元,即每張1萬元(10元*每張1000股=1萬元)之對價,轉讓1000多張氫淼公司股票(暫以1000張保守估算),出售股票獲利為1000萬元(1萬元/張*1000張=1000萬元)
TPDM-113-金訴-16-20250321-1